为坚决遏制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2020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两法衔接”,连续4年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强化专案经营,持续深挖扩线,依法查办一大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推动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法律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将“合肥市安达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等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0年9月2日,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合肥市安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房内建设一台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旋转熔炼炉,用于炼制废矿物油,现场查获炼制成品油7.95吨,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公司非法处置废矿物油多达200余吨。
2020年10月1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公司处三百零五万元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分别处五十七万元罚款,对4名参与炼制废矿物油的人员分别处十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肥东县公安局。2020年11月4日,肥东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1年7月16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17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万某民等2人三年有期徒刑,处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判处合肥市安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一百万元罚金。
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发现案件线索后,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同步办理的方式,第一时间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等,有效防范相关责任人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及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9月9日,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该县高楼镇、渔沟镇各有一处被倾倒固体废物,共约1500吨,散发刺激性气味。经鉴定,两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经查,2021年8月,解某好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江苏省徐州华塑再生资源限公司转运危险废物,实施非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
2021年10月11日,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灵璧县公安局。2021年10月19日,灵璧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2年6月10日,涉案企业徐州华塑再生资源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三百余万元。2022年8月25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2023年2月,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涉案解某好等5人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四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对徐州华塑再生资源限公司判处三十万元罚金。
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案件违法情节,及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采样监测、溯源排查等方式,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属性及产废来源,引导赔偿义务人(徐州华塑再生资源限公司)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实施惩罚性赔偿。同时,依法对实施非法倾倒的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惩戒。既发挥法律震慑作用,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2021年9月,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埇桥区符离镇多处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呈黑褐色散状固体,散发异味。经鉴定,该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通过比对溯源,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查实安徽泓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将省外某药业有限公司数千吨危险废物运至符离镇多处地点实施倾倒、掩埋。
2021年12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同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立案。2022年10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诉讼。2023年5月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涉案8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安徽泓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万元罚金。上游产废企业省外某药业药业有限公司预交应急处置及生态损害修复赔偿保证金6000万元。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密切配合,实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协同推进,推动案件侦办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顺利进行,鼓励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省外某药业有限公司)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治理和修复。
2022年1月11日,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刘府河各支流断面取样时发现,凤阳循环产业园西侧和北侧排口水质异常。经溯源排查,发现循环产业园污水厂集水池内被倾倒大量油泥,鉴定为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4日夜间,刘府镇循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职工杨某山,将从河南省某地运送的两车含油废水及油泥倾倒在园区污水管网窨井内,部分含油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水池后,通过总排口排放。
2022年1月28日,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凤阳县公安局;同日,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2年12月22日,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5人提起诉讼。2023年5月29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山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罚金,其余4人待判决。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衔接,形成合力,共同破案。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调查时,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关键证据资料被人为删除,难以掌握犯罪事实与经过。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案件侦办,采取专业调查取证手段,查证了被删除的关键证据,依法固定犯罪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低头认罪。
2021月10月19日,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安徽永阳环保碳化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异味污染问题。经认真摸排,发现该公司使用破碎机、碳化炉等设备,非法处置废电路板,现场发现大量废电路板、废电路板屑及废电路板高温裂解渣。经称重,废电路板等固体废物共计41.68吨,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环评文件等资料,认定该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霍邱县公安局。2022年1月7日,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1月4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起诉。2023年7月2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吴某秀判处四个月拘役,杨某军等3人判处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军以“合法公司”作幌子,采取隐蔽手段,在封闭车间内将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材料从事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检查严谨细致,发现蛛丝马迹,及时顺藤摸瓜,找准违法犯罪线索,扎实固定违法证据,为案件顺利移送和成功侦办奠定坚实基础。
2022年8月28日,淮南市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开展调查,发现八公山区山王镇孔集村某地非法倾倒60余个塑料桶装的固体废物,立即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委托资质单位开展固体废物属性检测鉴定。经鉴定,该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重量共计17吨。经深入排查,系尹某等7人擅自将危险废物实施非法倾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淮南市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八公山区公安分局。2022年8月29日188金宝搏首页,八公山区公安分188金宝搏app局依法予以刑事立案。2023年5月31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时,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发动,让企业和公众深入了解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淮南市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注重发挥环境信访在打击环境违法行动中的“金矿”作用,深入挖掘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环境违法犯罪实施重拳打击。
2023年1月13日,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开展调查,发现临泉县艾亭镇刘大营村一企业无相关审批手续,建有卧式炼铅炉1套、铅块模具2套,从事非法练铅。经称重,炼铅废料、铅粉等重量共计40.6吨188金宝搏在线入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为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全面调查,彻底查明耿某等人租赁临泉县艾亭镇刘大营村废弃厂房建设炼铅生产线月起利用收购的废电瓶进行非法炼铅。
2023年1月18日,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临泉县公安局。2023年1月14日,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2月24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7月13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耿某等3人判处二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抓捕犯罪嫌疑人,仅用半年时间完成案件调查、侦办、审查起诉、判决等,对环境违法犯罪形成强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