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类案裁判指引、促进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在世界环境日发布了2批25篇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188金宝搏、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北大法宝”编辑团队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整理了这25篇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3.06.05发布】
【典型意义】本案系违规排放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环保公司作为环保治理企业,不仅未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反而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保自动监测结果,实际上污水处理未达标即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属于“知法犯法”“假治污、真排污”。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环保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某频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取向。程序上,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庭履职,合议庭当庭宣判,环保公司、夏某频服判息诉,将庭审开成一堂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的公开课,亦具有示范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保护和利用海洋碳汇是“双碳”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海洋碳汇保护和利用专业化水平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地生态环境特点与保护需求,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举措,实践“净滩护海”生态修复方式。积极引导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以参加公益活动的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增加海洋碳汇。通过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的平衡。同时加强释明和监督,责令将协议履行情况与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考核挂钩,保障修复实效。本案具有“公益性+可量化”“等效性+可替代”等突出特点,体现了“以案正人、以人促改、以改护海”的价值取向,为加强“双碳”司法服务积累了有益经验。
【典型意义】本案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环境治理离不开中介组织的依法依规履责。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列举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体现了刑法对出具此类虚假、失实的证明文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检测公司及罗某慧等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典型意义】本案系破坏自然保护地引发的刑事案件。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的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被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与有关政策法规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本案中,大熊猫国家公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其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脆弱、生态承载力低,对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赵某强、辛某宝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采矿产资源,并进行碎石、砍树、硬化路面等施工作业,严重破坏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有效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砂卵石属于矿产资源,受法律保护。朱某华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大量采挖砂卵石,为掩盖罪行又使用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对采坑进行回填,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破坏周边生态环境,还造成了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双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叠加,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综合利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典型意义】本案系偷排污水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面追责原则和最严法治观,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依法认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被告单位、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同时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判决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解决公司环境侵权后赔偿无法到位的问题,切实实现对污染企业的严格追责、对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充分救济。
【典型意义】本案系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重整全过程,从环境问题的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重整方案制定及执行等方面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助推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生。坚持“边重整、边治理”原则,通过对码头经营场所污水、大气整治,实现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及协同增效,依法将污染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兼顾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与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的新机制,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有利于实现生态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的有力举措。
【典型意义】本案系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民事案件。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助推问题及时有效整改。案件审理前后,人民法院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多次列席专题联席会议,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促使行政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及时跟进回访,监督赔偿义务人依约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斑鳠种群重建、八吝大坝过鱼设施均按协议履行;立足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在案涉保护区流域挂牌设立珍稀物种司法保护观测点,加大对珍稀物种的保护力度,积极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
【典型意义】本案系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职引发的行政案件。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真实长久地传递下去。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兼顾,既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又落实依法保护产权要求,同时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妥善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合法权益保障,通过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司法需求,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
【典型意义】本案系有关机关怠于履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英雄烈士及其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墓承载了人民群众追忆先人、寄托哀思的特殊感情,公墓附近生态环境受损破坏了墓区的完整性,有违社会公德与民族伦理。庄重、肃穆、洁净的祭祀环境既是人们主动参与祭祀英烈活动的重要基础,也是人们表达对英雄烈士的尊崇与缅怀之情的关键需求。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序完成垃圾清理工作,重塑绿色文明的祭祀环境,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缅怀英烈、纪念先人的情感需求,为全社会尊崇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于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5个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2.06.05发布】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是国家明文认定的危险废物,由于专业处置成本高同时有可燃特性,此类物质的非法倒卖和处置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彻底斩断横跨浙苏皖三省的精馏残渣非法处置产业链,沉重打击了跨域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和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效果,有力维护了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体现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有利于警示相关行业单位和从业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增殖放流是恢复渔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须遵循科学规律合理开展,不规范的增殖放流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会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开展的增殖放流不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关规定,不能起到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环境的作用,反而给事发河段引入外来鱼种,可能造成物种种质混杂、种群退化,影响生物遗传多样性,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同时向渔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引导社会公众学习、遵守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建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增殖放流的监管,对于促进科学合理开展增殖放流具有指引价值。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倾倒生产作业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污水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综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客观上未经批准擅自排污行为方式和主观上明知的态度,依法追究其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水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助于警示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污染物处置工作,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是跨省转运倾倒危险废液污染环境引发的案件。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良好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降低处置成本,跨区域倾倒工业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危化物,转嫁环境污染风险。本案各被告人分工合作跨省倾倒有毒有害废液,造成赣江及支流水域、沿岸土壤严重污染,危害当地及下游居民用水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运输、倾倒工业废液等各环节的被告人均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通过司法确认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兼顾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传统村落标识性建筑损毁引发的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传统村落在农耕文明传承中形成,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蕴涵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厚重的文化价值,是中华文明发展演变的实证,属于人文遗迹,其依附的历史环境要素,如塔桥亭阁、碑幢刻石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难以恢复。被盗石匾及被破坏的门楼依原貌修复后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必有贬损,原生态传统村落风貌的完整性和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本案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人应承担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为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的依法审理使遭到损害的人文生态环境权益得到救济和弥补,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统村落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促进传统村落可持续保护,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和美丽乡愁。
【典型意义】本案是持有污水处理产能的传统化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协同破产管理人在程序选择、企业经营维护、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各环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破产程序中力保环境安全,以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为导向招募重整投资人,优化规则设计提升重整价值,取得了保环境、稳经济、促发展的良好效果。本案使破产企业走上绿色低碳发展道路,还促进了当地纺织印染产业绿色优化升级,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高能耗、高排放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的生动实践,对于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服务经济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老牌车企面临产品升级迭代缓慢、绿色工业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人民法院借助专业机构力量,跳出以金钱作为测算修复大气污染状况的传统思路,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量单位,以抵消污染物排放为方向,以新能源电动车替代燃油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目的,对于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的依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保留了企业发展活力,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加大技术升级力度、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新旧产能更新换代,践行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路径。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违法施工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引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人民立场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把修复河道行洪功能、消除流域生态安全风险、维护沿河人民群众权益福祉贯穿案件审理执行全过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通过采取河道拓宽工程等新型环境修复治理方式,有效消除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化解行洪不畅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188金宝搏在线入口,有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整体安全和平稳运营,是司法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协调并进的鲜活实例。
【典型意义】本案是长江流域发电企业超标排污引发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升级责任重大,绿色发展潜力和势能巨大,推进生产技术更新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是沿江流域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以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为前提,应对标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升级生产技术、改进经营方式。超标排污企业本身具有改进技术避免污染的义务,案涉企业由于未及时开展技改工作,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以技改费用抵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以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情况下,自觉采取措施节能减排、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正确把握技改抵扣适用条件及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借鉴意义。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引导企业紧跟时代要求、推进技术更新换代,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是人民法院贯彻长江保护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
【典型意义】本案系青藏高原区域畜牧养殖企业牲畜排泄物外泄损害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青藏高原被誉为“亚洲水塔”,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多条主要大江大河的源头区域,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空气质量与北极地区相当,土壤环境总体处于自然本底状态,是地球上最洁净地区之一,也是气候变化敏感区,生态环境脆弱敏感,一旦破坏,修复难度很大。人民法院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落实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有力践行了“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理念,对于司法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维护大江大河源头生态屏障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不仅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危害,也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造成侵害。围绕案涉建筑的位置是否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这一争议焦点,本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案涉建筑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事实,认定其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内,坚决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长城保护及监管工作,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历史文物保护意识,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好包括长城在内的中华民族标志性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古树保护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古树是当地悠久历史与绿色文化的见证者,是历史变迁和亲情记忆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历史文化、社会和遗传学价值。古树上设置有夜景灯饰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装饰设置不应损害古树健康生长。本案查明夜景灯饰损害树体的情形存在,被告怠于履行古树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对城市古树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司法手段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守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引导公众提升古树名木保护意识,科学合理开展装饰活动,留住城市名片,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本案是排污单位未如实填写环保设备运行台账日志、存在台账弄虚作假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以及行政诉讼对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监督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防治水环境污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对水污染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对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贵州省黔东南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保护好当地涵养水土、保护水源的重要生态功能,对于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剑河县某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职权划归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但依然保留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职责。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促使其积极履职尽责。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厘清执法权责、积极担当作为,推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有效衔接,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意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如何管理、使用和监督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即是地方法院探索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公益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大胆创新,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公益性基金会监管和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促进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衔接,使修复资金真正用于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对破解修复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难题,实现公益诉讼修复生态环境这一根本目的,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受托执行的社会环保公益性组织依法公开选择了合作单位和施工方,并接受各方对替代修复项目中项目论证、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全程监督,确保了修复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针对案涉修复资金不足以建设充电场站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与当地国企合作共建,既实现了本案当事人进行替代性修复的诉求,又促进了当地环保公益项目的建设,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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