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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世界环境日188金宝搏江阴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下)

发布时间:2024-06-26 22:36:09人气:

  188金宝搏官方网站今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同时是我国第10个法定环境日,也是江阴市的第17个环境月。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将发布自2022年6月以来的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本期微信发布后五个案例:

  某科技公司于2011年开始租赁某不锈钢公司厂房开始生产经营,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及设备的表面处理及相关技术开发。2021年8月、2022年6月的检测显示,案涉厂房土壤六价铬严重超标。某不锈钢公司咨询相关机构得知,案涉厂房土壤修复时需要拆除厂房,估算厂房重建、土壤修复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遂于2022年7月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期间,环保部门现场勘查后反馈:案涉厂房个别点位测出六价铬超标,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和评估,判断是否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选定专业机构对案涉厂房地块展开详细的土壤调查和风险评估。2022年12月,机构编制了案涉厂房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壤修复需耗费较长时间且专业性强,为及时修复受污染土壤,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需要尽快实施修复工程。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均认为应尽快修复受污染土壤,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科技公司一次性补偿某不锈钢公司258万元,用于案涉污染地块的土壤修复;某不锈钢公司负责案涉地块土壤的修复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该案审结后,江阴法院继续关注后续修复情况,某不锈钢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委托第三方转运处置,相关单位出具了修复施工报告、修复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完成后,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了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至2023年5月,案涉受污染土壤完成全部修复工作。

6·5世界环境日188金宝搏官网江阴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下)

  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因土壤污染责任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例。本案中,法院在确定土壤污染相关活动开展的程序和要求后,立即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积极协商,在确定案涉土壤需要修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及疫情后企业需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承租人即污染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开展修复工作。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且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积累性的特点,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也强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既鼓励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又因土壤污染往往还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加强与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范围内开展修复工作,真正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某甲铝业公司建有铝合金装饰型材挤压线、铝合金涂装型材喷涂线、铝型材技术改造氧化线,生产线作业时除产生废水、工业固废外,其中氧化线还产生危废。该公司因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分别将三条生产线租赁给某新能源公司、某乙铝业公司、某金属制品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由某甲铝业公司负责运维。2017年底,某贸易公司拍得某甲铝业公司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继续将上述生产线租赁给上述三家公司使用。上述三家公司在租赁合同解除后,未及时清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危废188金宝搏官方网站、一般固废等污染物,由出租方某贸易公司代为清理,产生处置费用1029786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七十九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某新能源公司、某乙铝业公司、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污水、工业固废、危废等污染物,应当依法依规并按标准处置,未妥善处置的,应对处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三公司对污水处置费用396000元及环保整理费、环保服务费1758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金属制品公司赔偿危废处置费用440069.6元,整理费、环保服务费19534元,因某贸易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其余费用156601.4元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是“厂中厂”租赁双方对固体废物未依照环保法规处置而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例。“谁产废、谁治理”,“谁污染、谁负责”是污染防治的一项原则。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分别对污水、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染防治要求作出规定,要求产废单位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排放。本案中,三家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处置污染物,而其却将污染物遗留在厂区,给出租方后期清理处置造成损失,故本案法院判决三家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将厂房、生产线出租给不同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现象较为常见,多个承租方各自为政,加之厂房和生产线权属都与承租方无关,给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带来较大隐患。本案的审理给“厂中厂”承租方敲响了警钟,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不能全部“甩锅”给出租方,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处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以免造成损失扩大或因责任承担引发纠纷。

  某医疗科技公司年产8万套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配件新建项目于2019年11月4日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该项目于2020年7月2日完成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公司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致,但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实际并未接管污水处理厂,而是沉积在公司沉淀池。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某医疗科技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医疗科技公司罚款22万元。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镇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镇江市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科技公司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对未按照环境影响批复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监测报告中作了虚假记载,从而完成验收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镇江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某医疗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次数、验收情况、积极整改等裁量因素,对某医疗科技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量罚适当。镇江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某医疗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市场主体在自主验收过程中虚假记载验收情况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规定不得虚假验收,即不得虚假记载、不得在未按环评要求建成的情况下,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本案中,某医疗科技公司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明知相关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仍将该证明作为验收材料并编制验收报告完成验收工作,反映出该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是环境保护管理“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保障性措施,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促进污染防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了自主验收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只要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即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会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2021年3月9日,某镇政府对某服务站“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长江滩地进行建设”予以立案,于次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占用建设行为,并限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该案于10月8日经法制审核188金宝搏在线入口、10月12日进行集体讨论。同年10月13日,某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拟对某服务站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恢复江滩原状的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某服务站于同年10月16日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材料”,提出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在案涉地块的相关建设行为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某镇政府致函水利部门,商请参考附件证据(《河道工程占用证》、初审意见等)及相关档案资料后对上述地块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给予认定;水利部门复函称“某服务站码头建设项目未办理水行政许可”。

  2021年12月8日,某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送达。某服务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后收到某服务站提交的具有实质意义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外,还应当再次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是否采纳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变更原处理决定。某镇政府在被诉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作出前未经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且可能影响到处理结果的正确,故对被诉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予以撤销,并对某服务站占用滩地建设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某镇政府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行政处罚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撤销重作的行政案例。关于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制度,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内部程序上更加慎重,通过组织内部的专业化以及集思广益对不利行政处罚造成的违法风险做到有效预防、防止专断,又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本案中,某服务站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后,提交了具有实质意义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某镇政府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事实上,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可以存在多次集体讨论,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集体讨论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事实调查终结后。

  长江滩地不仅是长江水域洪枯水位之间的过渡地带,也是一种特殊的地形地貌,对于维持长江水域生态稳定以及通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占用滩地建设的行为应予查处,同时在履行职责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作出的处罚决定要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等要求。

  镇江丹徒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街道镇南村所属地块上倾倒建筑装潢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占地面积上千平方米。2021年2月10日,丹徒检察院向某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街道办加强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某街道办提出目前该地块不在街道管辖范围内。同年5月27日,丹徒检察院现场查看发现该地块上大量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仍未得到清理整治,于同年6月2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继续履行职责,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综合整治。

  审理期间,某街道办于6月25日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地块的垃圾性质、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同年7月,委托编制案涉地块污染防治方案。2022年2月16日,某街道办与中标单位签订了案涉地倾倒垃圾开挖机清运施工合同,待施工结束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施工结果进行鉴定,确定案涉地施工后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法规要求。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生活垃圾违法填埋、乱堆乱放等破坏乡村环境的行为,某街道办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或“环境保护职权”。某街道办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才开始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地块的垃圾性质、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开展一系列后续处置工作,存在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主张因乡镇区划调整后对该地块固体废物清理整治已不具有法定职责,并无法律依据。审理期间,某街道办已启动实施垃圾开挖及清运,并对完成时间作出预估,但在预估完成时间逾期后,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判决某街道办限期对案涉地块倾倒、填埋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规范要求完成处置工作。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乡镇街道办不履行固体废物监管职责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具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属于其职责内容。本案中,针对某街道办怠于履行对固体废物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发送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督促某街道办履职。某街道办采取了一系列自行纠错和固体废物处置工作,但在案件审结前未能按其提交法院的计划完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街道办限期完成处置工作。在本案判决后不久,某街道办按照编制方案完成固体废物开挖、清运,以及覆土回填和绿化恢复,经检测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是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司法监督,破解公益保护难题,彰显了公益保护法治化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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