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2017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昌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铲车私自在某村东北方向的河滩地内挖土、砂砾修建鱼塘。被告人赵某昌所占用的11.11亩土地全部属于基本农田,地类为水浇地。2021年4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赵某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共计42.62万元。被告人赵某昌未能主动缴纳以上罚款,某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许。2022年4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被损坏土地的面积及损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认定被告人赵某昌非法破坏村集体土地面积7404.14平方米(约合11.11亩),严重毁坏面积为6326.85平方米(约合9.49亩)。被告人赵某昌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且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赵某昌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2月,经实地勘察,被告人对其破坏的土地进行过一定程度的垫土平整,并于2022年种植玉米进行过复垦。
被告人赵某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部分可予折抵)。后赵某昌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村土地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理念,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土地的保护和修复,筑牢农用地保护的司法屏障。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在矿界外西北角违法越界开采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量为2473.38吨,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97万元,并处罚款0.89万元。该公司于2021年3月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3.86万元。2020年5月至同年10月,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在矿界外北部有剥离土层与开采行为,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量为6495.32吨,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20万元,并处罚款1.56万元;该公司于2021年3月缴纳了6.76万元。2021年6月至12月,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再次越界开采,某县自然资源局两次对该公司越界采剥现状进行实地勘测,矿界北侧和东侧越界开采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量为7782.3吨。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78万元,并处罚款2.33万元;该公司于2022年7月缴纳10.12万元。
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现已委托某县光合绿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某建材公司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预算》,载明修复中需平整场地14000平方米,栽植三年生油松2200余株,预算费用26.06万元188金宝搏官网。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建材公司、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冯某分别预交罚金5万元。
三、责令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建材公司、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对其非法越界采剥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修复,并通过林业部门验收。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擅自采矿,且连续2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就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单位犯罪的,对被告单位犯罪起决定作用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判处刑罚。
2020年11月,被告人郭某堂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188金宝搏官方网站,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2021年6月,被告人郭某堂经宋二某介绍购买了某村南面山上的杨树,第二天宋春某将该村的村民(已移民至县城)叫回村里,把村民的树分别做了记号并评估了价格。后被告人郭某堂告知其两个儿子带着工人上山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杨树运输至山东卖掉。被告人郭某堂给了宋春某树木款2.6万元,由其按户分发给村民。经鉴定,郭某堂砍伐该村民树木共35株,蓄积量为51.79立方米。被告人郭某堂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调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公诉机关于2023年7月公告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山西省晋中市太行山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某县2023年人工造林)经济技术指标表》,每株油松的种植单价为59.5元,包括苗木、整地、栽植、抗旱措施、其他材料、幼抚管护费用。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某堂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某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在检察公益林基地按《山西省晋中市太行山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某县2023年人工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要求种植70株松树,须全部成活。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未在规定期内按要求种植并成活,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按照59.5元/株的价格标准支付需种植株数的费用。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保护,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利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村某沟采矿。经认定,某村某沟非法开采山体河卵石山体资源总量为8634.82立方米(采出量等于破坏量);2017年5月至7月的某村某沟内非法开采山体河卵石每立方米的价格为15元;非法开采山体河卵石资源破坏价值共计12.95万元。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利预缴因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12.95万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
一、被告人王某利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利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因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2.95万元。
鹅卵石属于非金属矿产,与老百姓一般认识中的“捡鹅卵石”等行为不同,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盗采鹅卵石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对河滩地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地质结构和生态破坏的结果。人民法院坚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资源”刑事政策,在严格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案情从宽处理,取得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开采鹅卵石行为、引导当地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一体保护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任某森在某村有新、旧两处宅院,近几年一直在新宅居住。2020年某村实施集中供水工程时,被告任某森在新、旧宅院均安装了用水管道,与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用水合同,约定“供水人负责结算水表(包括水表)上游的公共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包括水表)下游的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被告任某森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用水仅5吨,而在2022年6月至12月用水1487吨,远远超过正常用水量,对用水费用支付产生纠纷。因被告任某森欠费,原告2022年11月18日作出停止供水通知书,通知被告任某森欠费及停水事项。2022年12月,原告将被告的水表卸除。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履行合约精神,承担漏水产生的费用5000余元。
一、由被告任某森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水费2244.6元;
原、被告双方不仅应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供水单位发现水表显示异常用水量时,应及时通知用水人,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防止损失扩大。本案贯彻了民法典诚信原则、绿色原则,依法保护了生态环境。同时,在案发地进行了巡回审理,宣传了民法典及水法,提升了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188金宝搏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