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188金宝搏·(中国)官方网站
400-787-9887
13979796694
工程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工程案例
.

188金宝搏青海高院发布5起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0 20:48:57人气:

  6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马某某、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马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任某某非法采矿案;马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孔某某盗采柏香枝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均为祁连山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含对矿产资源、野生动物、森林资源等生态资源的保护,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机制等方面内容。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青海各级法院充分认识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恢复生态并行,持续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新模式,全面保护祁连山丰富多样的生态要素,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88金宝搏官网青海高院发布5起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马某全、苏某藏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猎捕、188金宝搏官网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被告人马某全与苏某藏相识,二人在聊天中苏某藏得知马某全有枪支并表示想购买。2019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马某全将藏在家中的枪支以15000元价格贩卖给苏某藏。

  2019年12月27日马某全联系苏某藏一起到祁连猎杀岩羊。28日早6时30分许,马某全携带二十三发子弹,与携带枪支及十二发子弹的苏某藏驾驶捷达车前往祁连县野牛沟乡。当日9时许到达野牛沟乡达玉村“西比桥”附近,苏某藏持枪猎杀三只岩羊,藏匿于捷达车后备箱内。14时许,马某全和苏某藏返回祁连县途中,被接到匿名举报后布控的野牛沟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在马某全驾驶的捷达车内搜查出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疑似岩羊尸体三只,望远镜一个,子弹八发,从苏某藏身上搜查出子弹十六发。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马某全、苏某藏所捕杀的三只动物为岩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只岩羊整体价值合计7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75000元,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全、苏某藏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击发动力的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二被告人非法捕杀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岩羊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全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某藏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75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是祁连山生态法庭挂牌后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案件的审理敲响了祁连山生态保护区司法保护“第一槌”,被告人利用非法买卖的枪支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一审法院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还判处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充分展现了青海法院顺应生态发展,满足生态司法需求的决心与信心,对于祁连山保护区的群众起到了积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为加大祁连山资源保护188金宝搏官网app、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4年12月份,马某甲(在逃)提议到山里抓雪鸡等野生动物,同案犯肖某某、王某甲、王某已、祁某、冶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马某乙表示同意。后七人带上马某甲的猎捕夹子及自制的塑料绳扣子,一同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并在马某甲安排在山上布设了夹子和塑料绳扣子。几日后,七人分别去查看夹子时,被告人马某乙、王某甲、马某乙发现一夹子捕获一只雪豹,三人将雪豹打死并带至临时居住地。其间,还猎杀雪鸡三只,岩羊两只。七人将捕杀的野生动物藏匿后回家。2015年1月8日,经马某甲、被告人马某乙、同案犯祁某、王某甲、马某乙、冶某商量,由祁某和王某甲雇车将藏匿野生动物尸体一袋拉回祁连县城,在拉回途中被抓获。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马某乙被祁连县森林公安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临河区浩澎公寓楼抓获。经鉴定,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和暗腹雪鸡。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乙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对维护祁连山国家公园的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中雪豹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暗腹雪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乙等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有组织地猎捕、杀害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祁连山国家公园的生物多样性。祁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从严从快审理,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警示教育了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为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4年9月,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建设曼大公路克大段第二标段(门源段)期间,申请新建碎石场和临时用地,并经政府批准在门源县马圈台设置取料场。2016年初,张某某、汪某某合伙建立了马圈台砂石料场。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任某宝以258万元的价格受让该砂石料场后,与马某某合伙经营188金宝搏在线入口。2017年11月7日后该砂石料场由任某宝负责经营和生产。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期间,门源县国土资源局向克大二标段及马圈台砂石料场下发整改通知及相关停产的通知。被告人任某宝在此期间继续组织工人开采砂石并向项目部和私人出售。经鉴定,被告人任某宝于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在马圈台砂石料场非法开采原砂石料49151.06立方米,价值2211797.7元。另查明,被告人任某宝在经营马圈台砂石料场期间,组织工人用挖掘机采挖山体砂石,山体滑落造成虎某某死亡、任某宝受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任某宝作为东川镇甘沟村马圈台砂石料场实际负责人,在门源县国土资源局明文要求停止生产、完善手续后,仍继续采挖山石,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采挖的石料矿价值达2211797.7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其明知马圈台砂石料场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继续生产作业,造成山体滑坡致虎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考虑其缴纳罚金及身体状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211797.7元。

  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强化,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执法机关明文要求停止生产、完善手续后,仍在祁连山地区继续采挖砂石,造成国家资源严重浪费,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案件实际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追缴违法所得,强力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私挖乱采”的决心和成效,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对矿场行业规范生产经营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2014年8月,188金宝搏官网被告人马某寿组织同案犯肖某财、王某龙等七人(均另案处理)前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野牛沟乡与甘肃肃南交界洪水坝附近,非法猎捕雪豹幼崽三只欲伺机对外出售。后联系到西宁市动物园(青海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称有三只雪豹幼崽需要救护,并索取到饲养补偿费用30000元。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寿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猎捕并杀害成年雪豹一只、雪鸡三只、岩羊两只,并将其中一只岩羊宰杀后食用。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马某寿等人雇车将猎捕的动物运回祁连县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暗腹雪鸡。从西宁市动物园处扣押的雪豹幼崽(死体)三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涉案总价值人民币505010元。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伙同他人非法捕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寿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本案被告人明知雪豹等动物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组织多人在祁连山国家公园非法猎捕雪豹、雪鸡等,并骗取饲养补偿费,严重破坏祁连山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从重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法治守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的决心,有力地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为祁连山国家公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初,被告人孔某义在门源回族自治县珠固乡放牧期间,陆续盗采柏香枝叶存放于家中,总计盗采柏香枝叶四十七袋,总重1331.64公斤。2023年3月6日,被告人孔某义开车前往西宁市大通县销售盗采柏香枝叶,行驶途中被路查交警查获。经鉴定,被盗采的柏香枝叶实物为祁连圆柏枝叶,为仙米林场所有,市场总价为人民币13316.96元。审理中,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孔某义于2024年4至5月份在林业部门指定地点补种生长期10年生以上、苗高1.2米以上、土球直径20厘米以上祁连圆柏147株,种植后由孔某义申请仙米林场进行验收,要求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如被告人孔某义不按期履行补种义务或三年后保存率未达到85%以上,按每株70元标准赔偿补种费用后由林业部门代为补植。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孔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利在祁连山国家公园盗采并捡拾祁连圆柏枝叶,盗采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对盗采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但刑事处罚并非目的,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补种协议,积极修复生态环境,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充分体现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坚持修复为主的理念,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牢牢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