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188金宝搏·(中国)官方网站
400-787-9887
13979796694
工程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工程案例
.

188金宝搏环保小课堂案例来分享(17)

发布时间:2024-04-16 16:55:34人气:

  188金宝搏app188金宝搏app大家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的环保宣传员188金宝搏官网入口。今天还是继续给大家提供一些环保案例,以此来加深大家对环保的理解。

  陈某系个体工商户某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C区环保局在加工厂位于C市C区的的B-10号厂房检查时188金宝搏官网app,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C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188金宝搏官网环保小课堂案例来分享(17)

  C区C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C市L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C市C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C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虽然C市C区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某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某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第二次违法行为,C区环保局对某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C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加工厂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在L区,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地点在C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C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陈某租赁C区厂房的目的是用于某加工厂的钢化玻璃生产加工,涉案生产点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租赁者是否为陈某个人,并不影响涉案生产点的经营主体为某加工厂这一客观事实,故C区环保局江某加工厂作为处罚对象并无不当;涉案生产点存在私设暗管排放生产污水的违法行为,该生产点所排放的生产污水是否达标并不影响某加工厂私设暗管规避监管这一违法事实的成立;C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某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典型的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工商注册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导致监管缺失;二是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隐藏,导致处罚对象认定困难;三是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隐藏,导致发现和查处困难。对此,在认定执法主体时,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关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规定,在查明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具体地点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了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避免了执法监管的空白。在认定处罚对象时,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涉案生产点未办理工商登记,涉案厂房租赁者为陈某个人,但根据陈某系个体工商户某加工厂业主这一事实,以及涉案厂房生产加工的产品与某加工厂生产经营范围的关联性,可以认定涉案生产点的实际经营主体为某加工厂,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处罚对象应为某加工厂,从而避免了违法行为人利用其身份的隐藏性、模糊性逃避监管和处罚。在认定违法行为时,一审、二审法院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只要存在私设暗管等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监管的行为,无论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是否对环境实际造成了影响,均应受到处罚,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处理有利于揭开该类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面纱,为环保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更多内容请关注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或W号:hbyqjczx)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推荐资讯